来源:gaodeng 日期:2020 年 9 月 17 日

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10月16日发布的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(第332号)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,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予以发布。《公告》强调,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,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,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,又制定了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(第354号)也于2020年4月3日发布并施行。《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二条再次强调,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。

资料下载:

关于参加“2020中国(上海)国际地理标志产品博览会”的通知
启用全新地理标志
关于发布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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